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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  告 隋雪薇 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      林怡伶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銘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 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  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051,293元(   其中請求退休金提撥183,600元、加班費1,624,128元、資遺   費173,965元、預告期間工資69,600元),是原告起訴之訴   訟標的金額合計2,051,293元(計算式:183,600+1,624,12   8+173,965+69,600=2,051,293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  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  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394   元。 三、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  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  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,為預告期間   工資69,6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此部分依  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其數額為500元(計算   式:1,000×1/2=500)。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   394元,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500元後,本件原告應繳納裁   判費20,894元(計算式:21,394-500=20,894)。 四、綜上,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894元。茲依民事訴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  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南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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