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號
原 告 隋雪薇
訴訟
代理人 林志雄
律師
林怡伶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銘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,051,293元(
其中請求退休金提撥183,600元、加班費1,624,128元、資遺
費173,965元、預告
期間工資69,600元),是原告起訴之
訴
訟標的金額合計2,051,293元(計算式:183,600+1,624,12
8+173,965+69,600=2,051,293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,394
元。
三、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
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7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,為預告期間
工資69,600元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此部分依
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,其數額為500元(計算
式:1,000×1/2=500)。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
394元,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500元後,本件原告應繳納裁
判費20,894元(計算式:21,394-500=20,894)。
四、綜上,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894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南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