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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 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3,33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,967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 5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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