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82號
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國軒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陸水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契約價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3,33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,967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