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0號
原 告 佳湘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秀芬
送達代收人 黃昱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民本裕煤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方國英、富大工
業股份有限公司、蕭
惟隆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254,3
4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,2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