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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2號 原   告 王寶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 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,397,320元(計算式:2,794.64×500=1,397, 320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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