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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股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 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烔棻 訴訟代理人 連家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興時、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票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133,340,000元(計算式:依原告陳報金耘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每股淨值20元×合計請求返還6,667,000股)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148,7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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