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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  告 陳盆 訴訟代理人 張澤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陵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 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依 原告所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752,8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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