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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   告 曾振盛 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坤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休假工資、 加班費合計381,052 元,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59,737 元,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,789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950 元 ;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 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 明文,則依該規定,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975 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瓊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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