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3號
原 告 曾振盛
訴訟
代理人 簡涵茹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坤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未休假工資、
加班費合計381,052 元,及提撥勞工退休金159,737 元,是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0,789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950 元
;
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
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
明文,則依該規定,本件原告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975 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瓊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