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
原 告 松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文隆
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間請求給付監造勞務費用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2,306,06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,869元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