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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  告 龍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鈦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萬9,100 元,以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22日(本件繫屬法院時間)美金即 期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(下同)29.39元換算,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61萬8,6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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