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號
原 告 龍閣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宗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永鈦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萬9,100
元,以起訴時即民國107年1月22日(本件繫屬法院時間)美金即
期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(下同)29.39元換算,
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261萬8,64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,93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