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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  告 銓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其 被   告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元 上列當事人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、2 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第三 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 的之價額,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 有之利益為準(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)。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 地 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及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 ○○ 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存有租賃契約(下稱系爭租約), 被告不得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65606 號執行程序請求原告將 系爭房地遷讓返還,是本件原告勝訴所得之利益,應類推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之規定,以系爭租約之存續期間計算其租金 總額及租賃物之價值其中較低者為準。查系爭租約所約定之存續 期間為10年,前5 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(下同)22萬5,000 元, 後5 年為27萬5,000 元,租金總額為3,000 萬元。而系爭土地之 公告現值為1 億10,66 萬3,664 元【計算式:2 萬5,914 元×4, 270.42平方公尺≒1 億10,66 萬3,664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】 ,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為憑(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58 頁),已逾系爭租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,揆之上開說明,應以 該系爭租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無庸再 審酌系爭房屋之價值。依系爭租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,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,000 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萬6,00 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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