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
原 告 洪國森
代 理 人 洪國淞
上列原告對
被告千大翔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
萬568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著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