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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 原   告 洪國森 代 理 人 洪國淞 上列原告對被告千大翔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 萬568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13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著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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