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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  告 富盛通商用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德明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690,0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7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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