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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  告 林麗蒨 上列當事人被告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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