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8號
原 告 林麗蒨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及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10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