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4號
原 告 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昱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曼德林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68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,63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徐晨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