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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出資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  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 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 被   告 林佑紘即林正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50,000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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