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5號
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宗揚
被 告 鄉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
被 告 林佑紘即林正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750,0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