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
原 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從維
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
律師
張佩珍律師
王翊瑋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債務人
異議之訴之
訴訟標的為
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
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
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
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
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