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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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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  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從維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      張佩珍律師       王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 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 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8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 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如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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