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1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一敏
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
被 告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
法定代理人 蔡啟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996,322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