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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31號 原  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  告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 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啟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996,322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,1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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