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
原 告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安憲
原 告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
上列原告與
被告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經查:
(一)原告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
連帶給付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5,128,125元,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,128,125元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,787元。
(二)原告廣東工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7,133,94
5元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,133,94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71,686元。
(三)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