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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  告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憲 原   告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: (一)原告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新臺幣    (下同)5,128,125元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,128,125元  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,787元。 (二)原告廣東工業有限公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金額為7,133,94    5元,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,133,94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    判費71,686元。 (三)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  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  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純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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