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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  告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光照 被  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 被  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 被  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  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 被  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元(即原告 起訴狀記載增設系爭消防設備之費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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