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9號
原 告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光照
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
法定代理人 蕭淑芬
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
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
被 告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
被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0,000元(即原告
起訴狀記載增設
系爭消防設備之費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4,8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