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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7號 原   告 王愛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簡銘達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49,76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,21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俊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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