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號
原 告 王愛萍
上列原告與
被告優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簡銘達間請求
侵權
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49,76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,215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
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吳俊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