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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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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  告 德威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3 4,24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286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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