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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  告 陳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仁工程有限公司、展仲工程行即林秀娟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09,11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94 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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