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9號
原 告 陳慶鴻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博仁工程有限公司、展仲工程行即林秀娟間確認
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509,11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94
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