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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  告 方月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美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後今仍未繳納裁判費。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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