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9號
原 告 方月冠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誠美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後
迄今仍未繳納
裁判費。核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2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