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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   告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濟業 被   告 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   告 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72,900元(以本件 所涉房屋之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,30 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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