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5號
原 告 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濟業
被 告 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
被 告 遠東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清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72,900元(以本件
所涉房屋之課稅現值為計算基準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,30
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具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