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2號
原 告 多兌營造有限公司即丞雍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信輝
上列原告對
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,916,693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0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鈺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