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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8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   告 多兌營造有限公司即丞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輝 上列原告對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,916,693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,0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鈺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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