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7號
原 告 啓實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川裕
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
律師
郭群裕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735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