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1號
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耀東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國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蘇冠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