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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  告 江俊毅 被   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 被   告 科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程 被   告 廖偉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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