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7號
原 告 江俊毅
被 告 鴻玠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正浩
被 告 科鑫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鈺程
被 告 廖偉勝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
如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