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號
原 告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覴諹
上列原告與
被告彩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239,665元(計算式:一樓總現值1,829,200元×【181+181
】/一樓總面積2762.9平方公尺=239,66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