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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  告 宇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覴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彩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 同)239,665元(計算式:一樓總現值1,829,200元×【181+181 】/一樓總面積2762.9平方公尺=239,66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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