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6號
原 告 戴忠義
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奇鴻工程有限公司、柯坤成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3,347,45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165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