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56號
原 告 張金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記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3萬元,
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