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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  告 張金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3萬元,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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