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號
原 告 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鈺熏
被 告 翁燕枝
謝育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居間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4萬2593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