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居間報酬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  告 浩景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鈺熏 被   告 翁燕枝       謝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居間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14萬2593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