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
原 告 世興五金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月清
被 告 優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蘇沛倫
人
被 告 盧筱涵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64,047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51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純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