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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  告 成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琨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吉昌營造有限公司、台南市第136期新化區新 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,050元,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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