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0號
原 告 成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琨樺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盛吉昌營造有限公司、台南市第136期新化區新
東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0,050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吳昕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