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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補字第996號 原   告 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被   告 奇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愷汶 被   告 潘栢生       戴家麒       吳樂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億5255萬0800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9萬67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秀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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