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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祺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461,278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,7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