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紅朴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祺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
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461,278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82,72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五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