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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 訴 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 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,406,71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438元, 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