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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被上 訴 人 益弘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裁判費用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參拾 捌元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提起上訴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,438元,惟被 告即上訴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22,438元,本院爰依職權裁定 返還被告即上訴人溢繳之22,438元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怡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