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
上 訴 人 茂昌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董育豪
被
上 訴 人 董普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
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08年7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6,335元及第二審裁判
費57,781元,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8年7月12日、108年7月17
日送達上訴人及其
法定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
單各1份在卷
可參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