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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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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交付帳冊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茂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育豪 被上 訴 人 董普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7月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6,335元及第二審裁判 費57,781元,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8年7月12日、108年7月17 日送達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各1份在卷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