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  告 大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均 被   告 金正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雁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許雁茹為被告金正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,並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民事訴訟 法第170條定有明文。又按同法第178條規定,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次按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應行清算。有限公 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經股東決議,另選清算人者,不在此限。公司之清算人在執 行職務範圍內,為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 條、第113條準用第79條、第8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故有限 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,倘若章程未另有規定或未經股東 會決議另選任清算人,則僅該公司之清算人即全體股東始有 代表公司與第三人法律行為之權限(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於民國107年08月29日起訴,被告金正弘有限公司 (下稱金正弘公司)業經經濟部以108年03月08日經工商字 第1080048655號函予以廢止登記,而金正弘公司之章程未就 清算人另有規定,亦未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,復未向法 院呈報清算人,金正弘公司經廢止登記時之股東為許雁茹一 人等情,有本院調閱金正弘公司登記案卷、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、索引卡查詢可稽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金正弘 公司經廢止登記時之全體股東即許雁茹為金正弘公司法定代 理人之承受訴訟人,惟其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,茲依上開 規定,依職權裁定命許雁茹為金正弘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 訴訟人,承受本件程序,並命其續行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杏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