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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 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草園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,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7,484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,672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 應補繳13,1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意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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