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4號
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家宇
上列原告與
被告香草園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原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獲准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77,484元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13,672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
應補繳13,172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