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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  告 墾丁金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人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順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6,95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 元 ,原告僅繳納500 元,尚不足6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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