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
原 告 楊峯旗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連堃宏、湋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湋強生物科技有限
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住址及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
逾
期不補正即
駁回原告對於被告湋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有
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
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又
原告
之訴,有原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、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亦
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以連堃宏、湋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,提起
本件訴訟,
惟原告於
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湋強生物科技有限
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亦未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本院無從
審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,
於法尚有未合,應定期間
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對於被告湋強生
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