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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398號 原   告 楊峯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堃宏、湋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湋強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址及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 期不補正駁回原告對於被告湋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有法定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 姓名、住所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;又原告 之訴,有原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、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前段、第249條第1項第4款、第6款亦 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,原告以連堃宏、湋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被告,提起 本件訴訟,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湋強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亦未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本院無從 審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,於法尚有未合,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對於被告湋強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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