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
上 訴 人 廖素芬
訴訟
代理人 蔡明宏
律師
複代理人 張天韻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、廖昆隆間請求
損
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
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,000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