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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435號 上 訴 人 廖素芬 訴訟代理人 蔡明宏律師 複代理人  張天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隆齒輪股份有限公司、廖昆隆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6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0,0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