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6號
原 告 泉盈精密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科盈
被 告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
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前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原告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
年9 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
於107 年9 月2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
各1 份存卷
可考,其訴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鈺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