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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船舶證書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榛間請求返還船舶證書等事件,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5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此觀諸 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自明。查,本件訴訟乃因財產權而起訴之 民事事件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,揆之前開規定,應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 臺幣(下同)1,650,000 元定之。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聲明不服,其上訴利益核定為1,650,000 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26,0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