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高從維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蔡嘉勇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
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未據繳納上訴
費用新臺幣16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具
繕本),並繳納抗告
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