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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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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嵩發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從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仟羽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嘉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 25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9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 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,000,000元,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新臺幣16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