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06號 原   告 佑安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再生 被   告 仲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0,000元,及自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7,82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0,000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 ㈠原告於民國107年2月5日與被告簽訂歸仁廠房消防會審及消 防工程採購合約,約定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元(含稅 ),原告已施作完畢,通過驗收,並交付竣工驗收資料給被 告,之前發電機的附屬油箱輸油管堵塞,原告已於107年7月 協助改善完成,被告也表示管子沒有再破裂問題,並且同意 付款,惟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工程餘款72萬元。原告已寄發存 證信函,經被告收受後仍未給付工程款。原告復聲請區公所 調解委員會調解,但因被告未到場而調解不成立。為此,提 起本件訴訟,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等語。 ㈡並聲明: 1.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3.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工程採購契約、存證信函 、郵件收件回執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出廠證明暨保固書、 內政部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書、消防用緊急發電機組照片 、進口報單、機電測試實驗室發電機測試報告、新品切結書 、歸仁區南潭廠房消防改善工程竣工資料等件為證(見本院 卷第17-36、91-143頁),核屬相符,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 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爭執,應視同自認,本院依 上開證據調查結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㈡按稱承攬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, 他方俟工作完成,給付報酬之契約。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,無須交付者,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,民法第490條 第1項、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 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又遲延 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 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,亦為同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所明定。本件 兩造簽立工程採購契約,約定由原告施作歸仁廠房消防會審 及消防工程,係屬承攬契約,原告既已依約施作完成,被告 自應給付原告承攬報酬,從而,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 ,請求被告給付工程餘款72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再按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;法院為終局判決時,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,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7,820元(即第一審 裁判費),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,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 六、假執行之宣告: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經核 合於法律之規定,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。 七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、第78條、第87條第1項、第390條第2項,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