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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 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0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77萬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,720 元,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