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楊榮華
楊東魯
陳文君
上三人共同
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
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
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
為新臺幣1,332,436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,399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杰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