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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 楊榮華       楊東魯       陳文君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德龍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 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1,332,436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1,399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杰瑞